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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江苏商会会费、开办赞助费收支管理办法
来源:潍坊江苏商会 | 作者:商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9-08-06 | 10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会会费、开办赞助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政策的通知》和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会的会费为年度会费制。   
第三条 商会会员有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二章 会费、开办赞助费收取   
第四条 商会成立前,只收取开办赞助费。开办赞助费标准:会长5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20000元/年;监事长15000元;秘书长15000元;副会长10000元/年;常务副秘书长5000元;常务理事5000元/年;监事4000元;理事3000元/年;会员(单位会员2000元/年、个人会员1000元以上/年);开办赞助费只在商会成立前缴纳,开办赞助费自愿多交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缴纳开办赞助费的当年免交会费。  
第五条 商会成立后,以后年度会费标准按上开办赞助费标准缴纳。自愿多交的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第六条 商会接受个人、单位会员或其他组织的赞助,对捐赠者发给捐赠证书并在网站上及其他场合予以公示。
第七条 商会监事长、全职秘书长不缴纳会费。商会聘请的名誉会长、副会长、顾问不缴纳会费。         
第三章 会费、开办赞助费缴纳办法     
第八条 会费缴纳办法:会员按年度缴纳。会费为预交制,自愿加入商会的,到秘书处领取表格,按申报且经批准的档次缴纳会费、开办赞助费。每年的商会成立日期满一个月为缴纳次年会费的最后日期。会费一次性收取,有效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新入会的会员和新任职的领导,应在商会审批同意后15天内办理完所有的手续和费用。   
第十条 商会秘书处在收到会员缴纳的会费、开办赞助费后,即将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负责印制、盖有商会财务专用章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交给会员单位,发给会员加入商会的会员证书。商会选举产生的各级领导的任职证书和副会长单位以上的会牌将另行颁发。    
第十一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的,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交会费。不缴纳会费的会员不能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和享受商会提供的服务。经催缴会员逾期半年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商会将在适当的范围内、官方网站和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同时宣布其会员资格丧失。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以后,商会不退还已缴纳的会费、资助及捐赠的财物。
第四章 会费、开办赞助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会费、开办赞助费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等各项会议支出;   
(二)商会网站,报刊的建设费以及使用维护费;   
(三)日常办公(用品,房租、水电、通讯,物业,印刷,交通);   
(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支出;   
(五)因工作需要的接待费;   
(六)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补贴等;   
(七)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长批准的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四条 商会因工作接待用餐,执行《接待工作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商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旅差费补助采取包干制,即每人每天伙食费50元;省内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省外每人每天200元。   
第十六条 商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管制度,调离时必须进 行审计、交接。保证商会资金 的安全,保证商会财务资料的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财务支出实行会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日常1000元以内的开支,由商会秘书长审批;1000—3000元以内的开支,须经分管财务的常务副会长同意;3000—30000元以内的开支,须报会长同意后,由秘书处办理。30000万以上的开支须经常务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七条 商会经费全部用于商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商会对经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收支预算根据商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由秘书长定期向常务理事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九条 商会年度经费收缴、支出状况,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后,每年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商会经费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自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