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献社会,彰显苏商精神

商会的口号:信息共享,互利共赢。携手发展,实业报国。协助会员开拓市场,做大做强。 ——潍坊市江苏商会

潍坊市江苏商会章程(草案)
来源:潍坊江苏商会 | 作者:商会秘书处 | 发布时间: 2019-08-06 | 651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潍坊市工商联江苏商会,简称潍坊市江苏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潍坊的江苏籍工商业界自愿组成的地域性、非营利性的民间
商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
德,遵守《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立足潍坊,服务苏企,为潍坊与江苏两地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尽力为会员多办实事;发挥商会的群体优势,促进会员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部为潍坊市工商联;本会作为其直属商会,接受潍坊市工商
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
总部:位于寿光市文庙街与菜都路交汇处
潍坊办事处:位丁奎文区胜利东街5087号金融服务区E座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本会坚持面向企业,为江苏在潍坊的企业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潍坊乃至山东、全国的市场,努力发挥潍坊和江苏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三)为在潍坊的江苏籍企业提供经济、技术、培训、管理、融资、法律、法规、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联络会员、旅潍同乡及关心支持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本会凝聚力;
(五)接受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视情编印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念,扩大业务渠道;
(六)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要求。为会员协调关系,调解纠纷,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七)教育、引导、鼓励会员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加本会和工商联开展的各项活动;
(八)加强自身建设,体现特色,提高发挥作用的能力,增强凝聚力;
(九)依法加强会产管理;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主要对象是江苏籍人士在潍创办的、经工商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和工商户。已落户潍坊或在潍坊工作的江苏籍代表人士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营状况稳定、信誉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有两位以上理事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有关资料、信息和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会议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从会员中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市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中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决定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及其它重大事项;本会设常务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 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监事长列席,名誉会长、顾问经会长同意可个别对口邀请列席,对商会临时性的、紧急的、重大的问题进行安排部署,讨论决策,参加人数达2/3即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超过半数人员到会即可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和良好信誉,在老乡中有较高威望,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甘心为会员服务,有奉献精神;
  (四)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在潍坊和江苏两地有较大影响;企业有一定实力或在本行业中有代表性;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外出时,可指定一名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会长领导下设市秘书处,具体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本会秘书长及专职人员由本会聘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参照有关社团的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标准,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社会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 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