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会费的收取和加强会费的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和《潍坊市江苏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潍坊市江苏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商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
潍坊市江苏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一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会会费的收取和加强会费的使用管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和《潍坊市江苏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潍坊市江苏商会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费收取,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会费的使用要按照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商会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商会的宗旨开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章 会费标准与收取
第四条 凡商会批准入会的会员,必须按本办法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 本会会员按在商会担任的职务交纳会费,标准按照潍民函〔2020〕21号文件规范要求,会费标准不得超过4档,且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标准,在合理测算的基础上确定每一档次会费的明确金额。
第六条 会费按年度收取,新入会会员应在商会办理入会手续的同时交纳当年的会费。
第七条 会员因困难无力交纳或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缴纳会费,可向商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商会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可缓交(缓交期限为6个月)或免交(免交时间不超过1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满1年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三章 会费支出与管理
第八条 会费是商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也是商会正常运行的物质保证。会费的使用应本着为会员服务、开展商会活动和促进商会发展的原则,从严掌握使用。
第九条 商会成立由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组成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日常支出在5000元以下的,由会长审批列支。日常支出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会长办公会审批列支。商会的重大活动支出,必须经理事会审批列支。
第十条 会费由商会财务室统一管理,每季度的开支应事先提出预算,审查批准后,做到专款专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每年的财务报告,由财务室向理事会会议报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会员的监督和质询。
第十二条 商会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并出报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潍坊市江苏商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潍坊市江苏商会理事会。